陈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医保费用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92号
审理法官:

林守霖

卓小康

杨淑艳

代理律师:

林建国

郑建平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对超出医保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的条款是否有效,即"非医保费用不赔"条款对受害者和被保险人是否有效,保险人应否赔偿,这个问题实践中分歧较大,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笔者赞同二审法院的意...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535号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92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汉族。
一审委托代理人:郑某2,男,汉族。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林建国,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榕城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某,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建平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郑家峰。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守霖;审判员卓小康;代理审判员杨淑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