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寻衅滋事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覃登高

覃志欢

韦清瀚

代理律师:

罗满欣

韦正平

石建平

龙汉涛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多人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实施伤害行为着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组织者要承担全部责任,亦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甘某向他人索取非法利益遭到拒绝后,无视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组织被告人甘某2、甘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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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69号
2、案由: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农民,家住武宣县。
诉讼代理人罗满欣,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农民,家住武宣县。
被告人甘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武宣县。
辩护人韦正平,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某2,男,1990年1月3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武宣县。
辩护人石建平,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某3,男,1993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武宣县。
被告人黄某2,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武宣县。
被告人黄某3,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初中肄业,农民,家住武宣县。
被告人黄某4,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初中肄业,农民,家住武宣县。
辩护人龙汉涛,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登高;审判员:覃志欢;人民陪审员:韦清瀚
6、审结时间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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