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1诉韦某2相邻通行案 排除妨碍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武鸣县马头镇莫阳村

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伟峰

代理律师:

吴剑锋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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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85号判决书。
2.案由:相邻通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韦某1。
委托代理人:韦某3,广西武鸣县马头镇莫阳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剑锋,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梁伟峰。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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