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视听资料 私自录制 证据合法性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3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吉

蓝淑君

莫友刚

代理律师:

韦仲烈

石建平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与韦某之间是否是挂靠关系,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二、被告已支付的62万元工程未是否系有效支付。争议焦点一的关键证据在于原、被告交涉本案时的视听资料证据,该证据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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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322号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仲烈,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洪喜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石建平,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黄吉、蓝淑君、人民陪审员莫友刚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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