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1、孙某某2不服被告武强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土地行政登记案 土地行政登记;优先处理;侵权成立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

武强县国土资源局

武强县国土资源局

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许朝华

法官解说
土地行政登记案件涉及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交叉问题,很大一部分是由民事侵权案件引发的。民事案件的原告持证诉被告侵权,继而民事案件的被告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以政府土地登记违法,侵犯其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即为该种情形。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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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某1,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武强县武强镇陈院村X号。
原告:孙某某2,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武强县武强镇顺河街X门。
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强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国土资源局科长。
第三人:王某某,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武强县武强镇新开街X号。
委托代理人:许朝华,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延华;
审判员:武迎军;
人民陪审员:刘同香。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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