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公司诉范某等保险代位求偿权案 交强险;追偿权;赔偿责任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明

杨敏

周美蓉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保险公司"追偿范围"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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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公司。
负责人:伊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公司经理。
被告(上诉人):范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
被告(原审被告):陈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赵丽丽。
二审法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明;代理审判员:杨敏、周美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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