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诉刘某等民间借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民办学校 法人资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肥城市石油公司

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再字第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魏长青

罗斌

井慧

代理律师:

王世国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利用社会力量开办的民办学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一、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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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肥城市人民法院(2008)民字第81179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民再字第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再字第36号判决书。
(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肥城市石油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世国,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肥城泰西艺馨职业培训学校。
负责人:刘某,校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传明;审判员:张成胜、武文远。
再审法院: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金风;审判员:吴婧、孙甲海。
二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长青;审判员:罗斌、井慧。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13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8日(经肥城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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