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李某农用车买卖合同案 诉讼时效 抗辩 举证责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富源县黄泥河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28号
审理法官:

陈夏宽

马浩

陈权

丁墨雨

法官解说
(一)如何理解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事由及举证责任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依照本条的规定,发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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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28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1,男,1978年3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安辉,富源县黄泥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又名李小四),女,1971年5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2,女,1993年1月25日,汉族,系被告李某之女。(特别授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夏宽  代理审判员:马浩人民陪审员:陈权  书记员:丁墨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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