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缺席判决 诉讼效率 公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樊崇辉

李慈良

黄光崇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因被告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判决,这是否影响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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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44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78年12月10日生,壮族,个体户。
被告林某,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省天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崇辉;审判员李慈良;人民陪审员:黄光崇。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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