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从给付义务;合同解除;违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兴商房地产经纪中心

北京市兴商房地产经纪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28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祎慧

代理律师:

王重

法官解说
本案中,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买受人能否以购买房屋时房屋内尚有户籍未迁出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是交易房屋未迁出户籍系第三人户籍时,出卖人是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焦点一,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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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2823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重,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旭,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兴商房地产经纪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某,北京市兴商房地产经纪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兴商房地产经纪中心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张祎慧。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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