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路支行诉被告李某1等小额借款合同案 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死亡 保证责任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樊崇辉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情形。借款人死亡,担保人责任不能免除。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款人仇某(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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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65号判决书
2、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路支行。
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92号。
负责人韦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原告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某,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李某1,男, 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天峨县。
被告李某2,男, 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天峨县。
被告姚某,女, 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天峨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省天峨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崇辉独任审判。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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