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林某、汪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 优先购买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芳

于晶

葛俊生

代理律师:

张卓林

赵玉华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与维护合同交易稳定性的选择问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和稳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现实利用关系,尽量使所有人与利用人合二为一,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从而降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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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96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69号判决书。
2.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卓林,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被上诉人),女,汉族,1953年8月1日出生,现住威海市。
被告汪某(被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赵玉华,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朱晓文。
二审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芳;代理审判员:于晶、葛俊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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