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吴某健康权案 民事 健康权 诉讼时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南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南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民字第12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秦显锋

孙印文

李季

代理律师:

满建峰

法官解说
本案判决的法律基础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亦即,如果权利人在该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我国法律一般诉讼...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民字第1267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赵刚,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南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明,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南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满建峰,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显锋;审判员:孙印文;人民陪审员:李季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