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冯某合伙协议案 民事 利害关系人 共同原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040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严永鸿

吴贵平

邓筱茜

代理律师:

刘兴科

章杨

刘兴科

欧帮东

法官解说
第一,关于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诉讼地位问题
按照现代民事诉讼原理,判断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作为共同原告还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有二:一是利害关系人对原告与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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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0070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04023号判决书。
2.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
三原告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兴科、章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兴科,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欧帮东,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第三人:张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忠文;代理审判员:刘婧;人民陪审员:刘远珍。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永鸿;代理审判员:吴贵平、邓筱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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