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哈尔滨清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等28人劳动争议案 违法发包;劳务关系;用工主体资格;工资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哈尔滨清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清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双鑫法律顾问处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虹

李颖莉

高威

代理律师:

邓学生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等28人的工资应由禧跃公司给付,还是应由清有公司给付,二公司应如何给付。
(一)关于清有公司是否应给付张某等28人工资的问题
清有公司是劳务公司,张某等28人是清有公司招用的施工人员,他们虽然未与清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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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74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15号判决书。
(二)案由
劳动争议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富达,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学生,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哈尔滨清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清有,哈尔滨清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民,哈尔滨清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项目负责人。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等28人。
诉讼代表人:张某。
诉讼代表人:代晓英。
委托代理人杨宝利,双鸭山市双鑫法律顾问处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波;审判员:朱玺军;代理审判员:东宇。
二审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虹;审判员:李颖莉;代理审判员:高威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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