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分期;保险合同;后果;合同效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民终字第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游江宏

彭铁文

石晓利

代理律师:

聂卫国

吴大义

法官解说
1.分期支付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模式下,关于投保人未完全交纳保险费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大多以一次交付为原则,以约定分期交付为例外。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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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4)民初字第12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民终字第41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负责人:卢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卫国、吴大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忠良;人民陪审员:王震、林转好。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游江宏;审判员:彭铁文、石晓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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