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东杭矿业有限公司与赵某1物权保护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足额补偿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2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亚东

程杰

张世军

法官解说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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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203号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永城市东杭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赵某1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亚东;审判员程杰;人民陪审员张世军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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