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菅某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依据;举证责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446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建永

王苗

邱恺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获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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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44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菅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建永;审判员:王苗;代理审判员:邱恺。
6.审结时间: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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