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4463号民事判决书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建永;审判员:王苗;代理审判员:邱恺。
(二)诉辩主张
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1月份原告在工商银行汇款过程中,误将伍万元款项汇入被告菅某名下账户内。原告在汇款成功后才知汇款错误。原、被告互不相识,且无经济往来。原告汇款给被告系错误认识所致,现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三)事实和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菅某互不相识,无经济往来。2013年1月19日13时11分原告李某使用的手机收到短信,内容为:工行菅某6XXXXXXXXXXXXXXXXXXX1。原告因与他人有经济上的来往,需向其汇款5万元,其于当日13时59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永康明珠支行将5万元不慎汇至被告菅某的账户6XXXXXXXXXXXXXXXXXXX1内。此后原告经核实后发现汇款错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立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2014年5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个人业务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月19日通过原告账户6212261208000223790向被告名下账户6XXXXXXXXXXXXXXXXXXX1错误汇款5万元,被告系不当得利,应当将该5万元返还给原告;
3、手机短信内容照片一份,证明原告因所接收短信内容误导,错误汇款5万元至被告账户。
(四)判案理由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于2013年1月19日13时许,误将5万元汇至账户6XXXXXXXXXXXXXXXXXXX1内,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该帐号属被告菅某所有,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未提出反驳证据,故对原告主张将5万元误汇至被告菅某帐号内的事实予以认定。因原、被告双方无任何书面及口头协议,也无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取得该5万元无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返还。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菅某返还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李某汇款5万元至被告账户内,系自身过错所致,故其要求被告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菅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不当得利款5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菅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菅某负担。
(六)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基于上述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三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这应无异议,但就第三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承担上,究竟应当由权利主张者还是由权利否认者承担证明责任,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主张应由权利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一方认为,权利主张者应就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一方则认为认为,基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难易程度及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由被告就其获得利益有法定或意定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由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要件3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往往存在较大分歧。上述两种观点所引起的判决结果是完全相反的。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其将5万元汇至被告所有的账户内。如按照一般举证责任,原告需就被告收到该汇款"无法律上的依据"进行举证。但就证明之可能性而言,因消极事实在性质上并未发生,且无相应后果,对权利主张者而言实在是难以举证。尤其是本案中的银行转帐错误情形,原告根本无法就双方"无法律上的依据"举证,若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则根本无法实现法之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此时,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告,由其就"得利有合法依据"即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进行举证,并无不妥之处。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收到原告5万元汇款有法律上的依据,认定其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近年来,网上银行和柜台转账使用率日益提升,在为人们提供了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风险。类似错误汇款这类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介入调查。所以在通过网上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进行交易时,务必要仔细核对对方的账户和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发现汇错款,也不要茫然失措。如知道对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和对方协商退款事宜;如无法获知对方基本信息,可以求助银行方面与对方联系协调退款事宜。如对方拒绝配合的话,可以打印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返还不当得利及相应利息的诉讼。
(邱恺)
【裁判要旨】在不当得利纠纷诉讼中,原告应当就被告得利"无法律上的依据"进行举证被告就其得利"有合法依据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