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诉重庆恒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经营者 消费者 欺诈 可撤销合同 惩罚性赔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民初字第045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文新

代理律师:

舒展

段洪

周建勋

蒋世旺

法官解说
当今社会,消费者被欺诈的情况越来越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将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好的保障。本案中,被告恒鼎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门的汽车销售商明知该车无保修手续仍将样车交付原告,明显存在欺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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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民初字第04539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覃某。
委托代理人:舒展,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立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洪,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安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俊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勋,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第三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蒋世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文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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