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案 离婚申请;民事行为能力;审查义务;法定程序
案由:
撤销婚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行初字第0007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审查了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经过询问,双方都表示是自愿离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为其颁发了离婚证。但事后原告却以其有精神病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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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行初字第0007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撤销离婚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陈龙福(系吴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万鹿兵,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谢祥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崇清,系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明奎。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平;审判员鲁勇;人民陪审员唐万明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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