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盗窃罪;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一案 绑架罪;抢劫罪;客观方面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汕城法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小武

吕俊智

黄海蓝

法官解说
根据刑法通说,绑架罪与抢劫罪客观要件的区别:第一,绑架所要挟的人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不具有同一性,而抢劫则具有同一性。第二,绑架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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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汕城法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盗窃罪。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杂工,户籍地址汕尾市城区捷胜镇东坑村二片脚下园小区西环一巷2号之一。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杂工,户籍地址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群谊村三组。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小武;审判员:吕俊智;人民陪审员:黄海蓝。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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