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罗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追偿权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莫秀春

叶剑亚

彭晓春

代理律师:

陈浩

钟艺伟

邱忠田

法官解说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里可以看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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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2012)汕海法民一重字第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3号判决书。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浩、钟艺伟,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邱忠田,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泽川;审判员:王健茹;人民陪审员:谢悦欢。
二审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秀春;审判员:叶剑亚、彭晓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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