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覃某、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中心小学健康权案 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责任;教育机构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

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

崇左市祥安法律服务所

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中心小学

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中心小学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黄新城

代理律师:

陆军

李奇钦

法官解说
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且被侵权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属于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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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16号
(二)案由:健康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
法定监护人:陆某春,系原告陆某父亲。
法定监护人:谢某,系原告陆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陆军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奇钦,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
法定监护人:覃某荣,系被告覃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黄格林,崇左市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黄彩艳,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中心小学,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何源义,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中心小学,该校职工。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黄新城
(六)审结时间: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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