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起诉黄某1财产损害赔偿案 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如何定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287号
审理法官:

李振京

代理律师:

陆志良

法官解说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算难,只要在审理过程中能够认定有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对于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都承认,但对于损害结果与原告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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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287号
(二)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起。
被告:黄某1。
委托代理人:黄某3,公民。
委托代理人:陆志良,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振京
(六)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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