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鉴定意见 法定阻却事由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彦琴

张勇

常雪梅

代理律师:

朱振平

法官解说
本案为一审被告人上诉,二审在事实和证据的审理上均与一审一致,并维持原判的案件。故笔者着重从一审角度探讨下本案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被告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何做出正确法律决定的案件。本案被告人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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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
辩护人:朱振平,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仲田;人民审判员:陈康、李杨。
二审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彦琴;审判员:张勇;人民陪审员:常雪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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