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申诉再审案 单方面证据;交通行政处罚;举证责任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4)沪一中行再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仅凭执勤交警的现场指认就能认定申请人徐某确实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道路监控摄像是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必要证据。原一、二审判决均认为,由于执勤交警的现场指认具有即时性和当场性,且执勤交警与徐某之前互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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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闵行初字第94号
二审裁判文书:(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41号
再审审查文书:(2014)沪一中行申字第69号
再审判决文书:(2014)沪一中行再终字第1号
2、案由: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系上诉人徐某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蔡云;审判员:张秋萍;人民陪审员:王志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代理审判员:王琳娜;代理审判员:樊华玉。
再审审查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德康;审判员:董礼洁;代理审判员:何建。
再审判决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茜芸;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严卫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再审审查审结时间:2014年9月3日
再审判决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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