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 特定义务 废弃物处理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8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新宏

黄万泉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于违法行为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原告虽然否认其直接实施了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并指出岳雪梅系该行为的实施主体,岳雪梅也对此承认。但原告并未否认现场垃圾系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并确认其系将上述废物卖给岳雪梅,并由岳雪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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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行初字第44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84号。
2.案由:不符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晋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新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万泉,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瞿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渊。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婷婷;代理审判员:刘智敏、宁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0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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