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龙诉卞某萍离婚案 民事 离婚纠纷 共同财产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49号
审理法官:

岑华春

王江峰

李迎昌

代理律师:

徐明政

姚剑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着重考虑:一、关于基金、股票、账户资金等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处理的整体性把握;二、涉及案外人财产能否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处理;三、关于夫妻之间经济帮助和经济赔偿在本案中应否支持。
一、关于基金、股票等...
展开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213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49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龙。
一审委托代理人徐明政,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卞某萍。
委托代理人姚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审判长:陆士忠;代理审判员:吴姗姗;人民陪审员:王玉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岑华春;代理审判员:王江峰、李迎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