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琴诉张某国离婚案 民事 离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罡

黄亮

周州

代理律师:

盛春龙

法官解说
(一)如何界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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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离婚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曾某琴。
法定代理人:曾某1(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盛春龙,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2(系曾某1之妹)。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国。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被告姑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敏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罡;代理审判员:黄亮、周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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