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汪某排除妨害案 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 口头协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59 号
审理法官:

卢薇薇

余艺

邬海蓉

代理律师:

杜成勇

陆文君

法官解说
本案的要点在于,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且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款与房屋价值是否合理,出卖人交付房屋及房地产权证或买受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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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63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59 号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董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杜成勇,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陆文君,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汪某。
委托代理人汪娟,汪某之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亮亮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薇薇;审判员:余艺;代理审判员:邬海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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