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新金玛纺织有限公司诉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票据质押 票据交付 背书 合意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涉及票据质押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票据质权设立、生效等问题的规定上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容易产生认识上的争议,导致司法实务中认定标准不一,本案即一起典型的两审法院针对支票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存在不同法律适用观点的案件。本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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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案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48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
2、案由
票据追索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新金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新东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苗戟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洁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承晔;审判员:周菁;代理审判员:王益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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