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保险纠纷案 保险代理人 虚假宣传 混淆合同 投保人过错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上海分公司

新华保险上海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竺常赟

王承晔

王益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保险法》也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结合至本案,原告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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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五(商)初字第23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8号
2.案由:其他保险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卞某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陆碧晶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董事长。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唐某,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张某,新华保险上海分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道喆;人民陪审员:李爱珍、王国华。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竺常赟;代理审判员:王承晔王益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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