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溪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舟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某合作协议案 投资合同 企业间借贷 效力性禁止性规定 合同效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朱志红

周广元

陶静

代理律师:

包永祥

陆少华

法官解说
因企业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一直以来都是商事审判中的难点问题。原因有二:第一,企业间借贷行为通常身披买卖、联营、投资等合法合同的外衣,很难从外观上发现其融资本质。第二,对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存在有效说与无效说之争。
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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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13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1号
2、案由:合作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隆溪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永祥,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舟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被告沈某。
上列两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少华,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俞蔚明;代理审判员:施俊杰;人民陪审员:秦瑞秋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朱志红;代理审判员:周广元、陶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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