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杨某、上海峰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 股权转让 股东竞业禁止 劳动权 禁止期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7号
审理法官:

江南

杨怡鸣

李非易

代理律师:

陆祺

周绪峰

郁红昌

郭强

法官解说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竞业禁止义务主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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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038 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7号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陆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绪峰,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
被告上海峰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郁红昌,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郭强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施俊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江南;代理审判员:杨怡鸣、李非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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