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兰某诉韦某春、谭某、韦某艺买卖合同纠纷案(无权处分的转让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无权处分;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履行不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2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汤理林

李平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无权处分情况下不动产买卖协议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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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189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289号判决书。
(二)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廖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兰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汤理林,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韦某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谭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韦某艺。
被上诉人谭某、韦某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瑞球,代理审判员:韦明升,人民陪审员:韦彩铭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祝贺;审判员:潘嘉芳;代理审判员:谭学政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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