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诉韦某民间借贷案 借贷关系;客观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三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关于严某诉讼请求判令韦某偿还借款44000元有否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被告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出具"欠条"时就应预见到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仍予以出具,使其形成已然的法律事实,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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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环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三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严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覃孟山。
被告(被上诉人)韦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石景仁。
二审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宝忠;审判员:邵彬张桂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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