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蒙某、蓝某民间借贷案 保证责任;人保与物保并存;抵押登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制办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三终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唐奇高

法官解说
1.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蓝某要不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多少的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保证人蓝某认为,蒙某以自有的位于金城江区水岸华府23号门面作抵押,该房产价值足以偿还借款本息,自己只是碍于情面在合同上签字,并不一定要承担实...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19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三终字第56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韦某。
被告(上诉人):蓝某。
诉讼代理人(二审):唐奇高,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蒙某。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韦伟球,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制办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珍妮。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宝忠;审判员:邵彬李剑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