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某不服被告天峨县六排镇人民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案 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房产所有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峨县龙滩法律事务所

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

天峨县法律事务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行终字第1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申国毅

寇四清

华卫江

代理律师:

罗挥得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认为自己持有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以此,证明其享有争议土地房产的权属,但由于1963年9月27日颁发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改变了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性质,我国土地政策经过合作化、"四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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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行初字第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行终字第115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裁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管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罗懿(一审),天峨县龙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管某2(一审)。
委托代理人罗挥得(二审),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峨县六排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向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牙韩辉,天峨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管某3(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莫某(一审)。
委托代理人韦某(二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光盛、审判员岑少怀、人民陪审员黄光崇。
二审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国毅、审判员寇四清、审判员华卫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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