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赔偿责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0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房丽静

薄宏伟

王立江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本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004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房丽静;人民陪审员:薄宏伟、王立江。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