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社会公共秩序 犯罪中止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终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董耿瑜

孙志坚

张兴裕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当这两种特殊形态相结合时,就产生共同犯罪的中止。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对刑法分则个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修正形态,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如果所有的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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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终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寻衅滋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炳元。
被告人陈某1(上诉人),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永春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日被抓获,同年5月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碧华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泉州市市永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华忠;审判员:杨德时;人民陪审员:吴长江。
二审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耿瑜;审判员:孙志坚、张兴裕 。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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