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行终字第00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戴福和

徐建庆

金卫东

法官解说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本条件为:1、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为职工正常缴纳相应工伤保险费;2、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3、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于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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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3)泰兴行初字第004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行终字第0038号判决书。
2.案由:诉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人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福和,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建庆,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兴化市恒鑫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卫东,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奚斌;代理审判员:王玮;人民陪审员:沈如珊。
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金才;审判员:苏媛媛;审判员:袁国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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