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单位犯罪 税收管理制度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泸州华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市纳溪区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刑终字第12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旭东

李瑞亮

徐智宏

代理律师:

罗万伟

法官解说
税收不但保障着国家机关正常运行,更关系着广大民生问题的解决,对涉税犯罪,应当严历打击。从司法实践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虽然是自然人的行为,但绝大多数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本案也是如此。在市场经济化的今天,很多单位都是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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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刑初字第14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刑终字第124号裁定书
2.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刚、代理检察员衡果。
被告人(上诉人):熊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汉族,初中文化,泸州华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总经理。
辩护人:罗万伟,泸州市纳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余静;代理审判员:罗琴芳、余鑫海
二审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旭东;审判员:李瑞亮、徐智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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