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桦峰广告有限公司诉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案 民事 广告合同 发票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157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千仞

吴波

法官解说
关于广告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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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原告:重庆市桦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奎星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德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宇,系被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罡,系被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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