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名誉权案 法人名誉权保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杨宇

郭静波

方哲

代理律师:

刘志军

李维国

法官解说
该案是一起广受关注的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不仅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予以裁判,而且在公司的法人名誉权保护、专家学者的专业批评权之法律边界等问题上做了有益探索,不仅为人民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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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28号
2、案由
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
法定代表人闫凯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锋,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34年7月24日出生,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百草园11楼4门201号。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维国,北京市丹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迺莉;代理审判员:豆艳、邵丹。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审判长:杨宇;代理审判员:郭静波、方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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