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诉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港口作业案 间接代理 交易习惯 代理人直接付款责任
案由:
港口作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四终字第91-109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阐明:第一、作为纠纷背景的舱位互换经营模式;第二、判令代理人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的依据。
1、舱位互换经营模式简介
在现代集装箱运输业务中,舱位互换(Space/Slot E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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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海事法院(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514-524、639-646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四终字第91-109号
2.案由
港口作业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45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金霞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苑新城2-1-201。
负责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亮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铁军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敏,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亮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铁军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张颉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耿小宁;审判员:赵清泉;代理审判员:张昕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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