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毛某等债权人撤销权案 撤销权;责任财产;无法完全清偿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

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126号
审理法官:

姜宇欧

蒋志勇

张海梅

代理律师:

向开胜

法官解说
撤销权之诉主要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滥用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即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导致其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表现为无资力清偿债权或不能受完全清偿。
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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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126号。
2.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某。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向开胜,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国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宇欧;审判员:蒋志勇 ;人民陪审员:张海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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