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文诉沈某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

洪江市实验中学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审理法官:

向孙前

曾宪法

易彦芸

法官解说
现实生活中,当法定监护人把孩子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送到学校就读,学校便产生了相应的而不是绝对的监管、照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义务,同时这并没有减少法定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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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2.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文。
法定代理人:黄某松,系黄某文父亲。
委托代理人:缪某,系黄某文舅舅。
被告:沈某成。
被告:沈某怀。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田瀚文,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江市实验中学。住所地洪江市安江镇。
法定代表人:廖生根,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爱军,系洪江市实验中学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黄长根。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向孙前;人民陪审员:曾宪法、易彦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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