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等五人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客体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浉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斌

王德宪

王颖斌

代理律师:

陈晓刚

姜珍广

法官解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造成受害人轻伤的案件,被告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两种罪名有时会发生竞合。因为这二种罪名的刑期不同,故意伤害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办案机关如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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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浉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信阳市浉河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人邢某,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安徽省宁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宁国市。
辩护人陈晓刚,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1986年4月7日出生,安徽省五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五河县。
辩护人姜珍广,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信阳市浉河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人孙某,女,1986年6月5日出生,信阳市平桥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信阳市平桥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斌;人民陪审员:王德宪、王颖斌。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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