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张某污染环境案 污染环境罪 有毒物质 自首
案由:
环境保护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32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朱仁跃

姚芝芝

陈栗威

代理律师:

罗祖仁

张梁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污染环境罪中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犯罪行为分阶段定性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自首情节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具体到个案,自首与否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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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刑初字第57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324号裁定书。
2.案由:环境污染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建华。
被告人(上诉人):金某,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2014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罗祖仁,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2014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张梁,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匡能;人民陪审员:林美琴;人民陪审员:符茂青。
二审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仁跃;审判员:姚芝芝;代理审判员:陈栗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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