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破产撤销权案 破产撤销权 债务人 担保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商终字第2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敏军

马永飞

洪海波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破产撤销权纠纷。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申请撤销抵押权应当符合两项条件,一是被撤销财产担保的权利人在设定财产担保前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原债权债务没有财产担保,二是破产企业提供的财产担保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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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18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商终字第290号判决书。
2.案由:破产撤销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周显根,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被上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森程;人民陪审员:王香莲、方玉春,
二审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敏军;代理审判员:马永飞、洪海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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